English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1999-07-20 来源:光明日报 张福荣 摄影 我有话说

天津市一名14岁少年,平时喜看武打、凶杀影片。为了“考验公安机关破案能力”,他照搬影视情节,将邻居张某残忍杀害,被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见压题照片)。

未成年犯罪问题近年来已成为社会的关注热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于6月28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上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预防犯罪的专门法,具有重大意义。

立足教育重在防范

北京大学教授康树华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预防犯罪的专门立法。它打破刑事立法中只强调事后对犯罪的处罚而忽视事先对犯罪的预防的状况,是我国刑事立法思想的重大突破。它的内容非常全面、各条的规定讲究可行性。它的主要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六个方面:

指导思想的科学性。本法在总则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因此,本法在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时,首先采取的措施都是加强管教,力图把未成年人从犯罪的边缘或深渊中拉回来;而不是处罚。贯彻这一指导思想有助于解决和扭转我国的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严重的状况,集中全社会的力量教育、矫治、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在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中得到全面发展。

预防对象的特定性。本法的预防对象是特定的,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法详细规定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行为的具体表现,并规定相应的预防和矫治措施。对犯了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预防主体的广泛性。本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良行为的预防、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以及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规定中,都是强调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国家各机关、社会各单位以及个人,都必须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而且未成年人自己也是预防犯罪的主体。

预防内容的具体性。本法在第四十条具体规定九种不良行为的表现,在第三十四条又规定了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的表现,使未成年人、家庭、学校及社会上其他单位、个人清楚地知道未成年人哪些行为是可做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确立了标准。同时,还具体规定对面向未成年人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影视节目等内容的要求;规定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的开办的限制性条件,等等。

预防措施的多样性。本法要求,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又要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法制宣传活动,还要充分发挥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在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中,既有对不良经营场所、有害出版物和影视节目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又有对家庭、学校、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中的法律责任。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中,则强调家庭、学校的配合,主张充分发挥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管理矫治部门和工读学校、少管所特殊管教场所作用。

预防责任的明确性。本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等经营单位、演播场所等违反本法规定所应负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预防责任的明确性和预防主体的广泛性是相辅相成的,只有责任明确了,各个主体才能各尽其责,相互配合。

启迪与触动

侯召迅

这部新法的一些规定给我们的启迪和触动是多方面的。

“从小抓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许多工程、事业和工作,都开始“从小抓起”:法制教育、民主教育、电脑教育……小平同志十几年前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所以这部法律里的“从小抓起”正继承了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

“纳入教学计划”:“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法制教育进入课堂,这是多年以来人们的呼吁。好在专门的全国通用的法律课本已经进入初中生的课堂。该法的此条规定,要将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人们的“呼吁”,以及有关部门的规章,上升为法律。如果有哪个学校或什么部门、什么人再将进行法制教育与“减轻学生负担”对立起来,可要好好反思和琢磨一下这项规定了。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法律教师”等是将规章、“通知”和“要求”上升到法律。

“校外活动场所”、“重要的工作内容”:“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本来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就少得可怜,有人却又为了多赚钱挪出去办歌舞厅等。这下子可有法律约束了,如果对此置若罔闻,那就是违法了。

“24小时内及时通知”:“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是一个非常量化的“指标”,令人耳目一新。

“禁止开办”:“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这可是一件大好事,笔者数年来接触的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中,就有不少中小学生因频频步入上述场所而误入歧途的。那些场所正因为收入颇丰,牵涉了有关部门及少数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很难清理。不过现在毕竟有了法律明文“禁止”,利剑在手,执法人员当理直气壮、勇往直前。

“不得取消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这条规定保障了相当一部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与此相关的还有一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决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组成少年法庭”:“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少年法庭终于写进了法律,有了法定“名分”。在以往少年法庭只在有关规章制度中有些规定,但从未在法律中有一席之地。这下好了,少年法庭已具备了法定身份,诸如编制、经费等一系列问题有望解决了。

“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这是一条量化了的法律责任(罚则)。笔者数了一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共有54处“应当”的规定。“应当”的内容,自然应当执行。但如果该做的不做,就应当承担责任,即法律责任。没有法律责任不行,光有法律责任而不量化也不行。只有明确和严格法律责任,并充分量化,才能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从而为法律的真正施行奠定重要基础。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